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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
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促进浦东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快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上
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张江基地)的建设,根据《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张江基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机构
)。
三、由浦东新区文广电视局、计划局、科技局、财政局和张江园区办共同
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张江基地内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的认定工作。联合评审认定小组
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由各局派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负责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考核和复
审工作。
第二章 文化科技创意产业范围
四、依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
)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划定文化科技创意产业范围如下:
(一)张江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分类中,文化产业核心层四类以及文化产业
外围层三类,共计七大类(暂不包括文化产业相关层的两类):
1、新闻服务
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4、文化艺术服务
5、网络文化服务
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7、其他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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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七类中,在2010年之前,
张江基地鼓励发展以下文化产业:
1、动漫画作品创意和制作以及出版发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网络游戏开发和经营
3、数字电影及影视作品后期制作
4、版权服务和交易
5、文化创作服务
6、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7、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8、艺术培训服务
9、经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文化产业。
第三章
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标准
五、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
种文化科技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具有与其业务规范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
施。
(二)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
(三)企业(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企业经营和
文化经营经验,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企业(机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
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五)企业(机构)用于与文化相结合的高新
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经费或用语创意产品的开发费用不低于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
(六)企业(机构)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
围内的文化科技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总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年总收入50%。
(七)有明确的企业(机构)章程和严格的管
理制度。
(八)艺术教育机构和其它特殊情况由认定工
作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复审
六、文化科技创意产业(机构)的认定审批工
作,采取企业(机构)申请、分批审批,当年有效,年终结算的办法。
七、申请单位根据申请认定的内容向认定工作
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申请表》。
八、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
准对申报企业(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九、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机构)由联合评审认
定小组批准并颁发《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证书》,被认定单
位凭认定证书按照浦东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财政政策向新区财政申请享受补贴。
十、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机构),每年3
月31日前复审一次,对年度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机构),停止其当年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连续三年
复审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
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
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
机构)联合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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