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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
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促进浦东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快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上 海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张江基地)的建设,根据《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张江基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机构 )。
三、由浦东新区文广电视局、计划局、科技局、财政局和张江园区办共同 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张江基地内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的认定工作。联合评审认定小组 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由各局派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负责文化科技创意企业(机构)认定,考核和复 审工作。
第二章 文化科技创意产业范围
四、依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 )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划定文化科技创意产业范围如下:
(一)张江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分类中,文化产业核心层四类以及文化产业 外围层三类,共计七大类(暂不包括文化产业相关层的两类):
1、新闻服务
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4、文化艺术服务
5、网络文化服务
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7、其他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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